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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一小学关于“三重一大”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03-01    发布人:白浩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教育局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深化推进民主集中制建设,努力提高集体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巨鹿路第一小学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得以其他形式取代集体的领导。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由党支部行政集体讨论和决定,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支部行政作出的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牵头领导要主抓主推,其他领导要积极配合、合力推进,做到分工不分家。

 

二、事项范围

须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等重要问题;机构编制调整、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延伸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措施等。

(二)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区级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和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要项目安排: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项目;学校重点工程项目、学校资产管理、学校教育资产处置及置换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学校年度财政预算方案;财政性投资5万以上项目的审定,年度项目审批及年度预算。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校党支部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经党支部研究,按程序作出任免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支部行政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党支部行政部门讨论决定。

4、提请党支部行政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党支部行政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2、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会后要及时填写《巨鹿路第一小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备案表》,做到“一事一备”,将会议决策事项的内容、决策过程、执行情况、成效评估等有关情况填写清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由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公章后留存归档。

3、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支部行政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支部行政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班子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支部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党支部行政作出正确决策的。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巨鹿路第一小学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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