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并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学校工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教育教学语言。
第二章 教育教学事故内容
一、 工作管理事故:
1.教职工上班迟到、早退或旷工,或不经校长室或教导处同意,擅自中途离校。
2、违反《师德一票否决制》条例中的行为。
3、教职工无故不参加学校常规活动、重大活动、教研活动、护导等工作。
4、教职工分管的工作失责,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5、班级管理不到位,班风、学风差;由于工作失责,发生严重事故。
二、 教育、教学事故:
1、 教师擅离课堂或拖堂;在讲课时间以坐姿上课(除特殊情况外)、处理私事、拨打、接听手机、收发信息,影响教学秩序。
2、 未经学校教导处批准,教师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随意调换课程、擅自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3、 擅自未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备课、批阅------),未按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未按照学校教学质量流程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4、 如遇学生突发事件,未按照学校相关预案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或不良后果。
5、 在教育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教师教育教学不认真,造成本学科教学质量明显下降,学生、家长满意率低于50%。
6、 接到有效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并对学生造成伤害和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7、 教学设备未准备到位或未及时维修,影响教育教学正常进行。
8、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章 事故的认定
第一条 教育教学事故原则上由学校教育教学事故领导处理小组负责认定。
第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领导处理小组成员
组长:楼海凤 副组长:许悦
组员:陆华、陈建华、潘琼、徐文晔、张莹、花黎
第三条 事故划分为:一般教育教学、工作管理事故
较大教育教学、工作管理事故、
重大教育教学、工作管理事故。
第四章 教育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一条 工作管理事故、教育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学校事故领导处理小组负责最终决定。
第二条 工作管理事故、教育教学事故应在事发一周内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条 工作管理事故、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
第五章 申诉与仲裁
第一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学校民事争议小组进行申诉。
第二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学校民事争议小组进行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一条 工作管理事故、教育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处分、记过乃至解聘等。
第二条 工作管理事故、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事故责任人因其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学校赔偿实际损失金额。
口头警告扣除当月结构奖100元;书面警告扣除当月结构奖500元;
三次书面警告处分取消本学期评选骨干教师奖资格(等第奖)。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巨一小学在职或在聘教职工、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第二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巨一小学事故领导处理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