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关于上海市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了校长负责制。制订本方案。
一.校长的义务:
1.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
2.校长要根据社会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远期、近期办学目标,并组织实施。
3.校长要积极支持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组织、领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制订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控、奖惩制度,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校长要建立保障学校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在校安全和全面发展的制度,并督促执行。
5.校长要保障国家财产及校产的安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积极组织收回门面房及学校其它依法所产生的利益,确保国有财产不流失。
6.校长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各项权益,创造条件改变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积极支持教职工进修。
7.校长要依法实施教职工聘任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优化教职工队伍建设。
8.校长要建立由学校各方面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定期听取校务委员会对学校重大决策的意见、建议。
9.校长在办学方向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方面要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学校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其工作过程接受中国共产党组织的监督。每学期至少向学校党总支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情况两次。
10.校长要积极支持学校教代会、工会的工作,每学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一次,并接受教代会的评议、监督。
11.校长要依法协调学生家长和社区的关系,定期听取学生家长和社区关于办学的建议。
二.校长的权力:
1.校长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持学校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和全校教职工大会。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拥有学校教育教学及其它行政管理的最终决定权。
2.校长依法决定学校机构设置,规定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3.校长依法行使对学校教职工的考核聘任和奖惩。
4.校长依法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决定学校各项收入的支出、审批。决定学校各项财产、物资、设备的使用处置。
5.校长决定学校的课程设置和学生的奖惩,决定学校的招生,依法批准学生结业、毕业。
6.校长决定学校的规划、计划和基建项目的安排。
7.校长决定对外交流和校际协作。
三.校长权力保证、监督:
1.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要依法保证和支持校长行使行政管理权,不替代、不包办应该由校长行使的职权。
2.校长要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同级党组织、教代会、工会的监督,勤政、廉政,杜绝失职、渎职和越权。校长在招生、基建、人事、大额支出等方面要主动和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通气,接受监督。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可以责成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专门(或专题)汇报,在必要时,可以组成专门小组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